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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

2012-01-31 14:50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字号: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通过明确的税收优惠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具体是指,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享受这个印花税税收优惠的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三年。凡在此期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都可享受此税收优惠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是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此通知明确了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有助于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王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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