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安徽省将对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重新进行申报登记,原则上在每个市至少设立一所可以接受自愿戒毒的医疗机构。卫生部将根据安徽省上报情况,确定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名单,未列入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
据悉,在对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重新进行申报登记中,已经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和具备开展戒毒医疗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当地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由医疗机构注册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进行“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予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禁止其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此外,在确定安徽省自愿戒毒医疗机构(不包括美沙酮门诊和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机构)后,卫生部将根据安徽省上报情况,确定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名单,未列入名单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自愿戒毒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