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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及退休职工活动费的给付规定

2010-11-01 11:09来源:法律快车字号:小

  基本养老金给付:

  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被保险人退休前的缴费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报手续;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基本养老金发给被保险人。

  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

  1.每年按上年末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每人7.20元的标准,从社会养老统筹基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

  2.市直属企业的退休职工活动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计提,拨给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掌握使用。

  3.市属各区、县级市属企业的退休职工活动费,由各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计提,报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市退管委办公室备案。

  4.从社会养老基金中提取退休职工活动费,可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计提。以前年度一律不再补提。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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