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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国”字商标审查标准出台

2010-07-31 15:24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字号:小

  据悉,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有关明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商标的审查标准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标准》指出,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标准》明确规定,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第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第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第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第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标准》还明确规定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第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着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第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羽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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